食品安全重如泰山。近日,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原《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那么,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现状如何?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较之前的版本有何不同?近日,科技日报记者走访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机构和业内专家。
钻空避检现象仍很突出
多年来,相关部门通过健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运用先进的抽样检验技术装备,提升检验检测技术手段,以及促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建立等有效方式,来保障人民群众能够安全放心地购买食品和食用食品。
但在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检验检测认证学院院长黄一波看来,尽管我国食品检验检测工作取得了新的发展,但仍存在着几个方面的隐患:各个主体部门对食品安全抽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尚不够深入;部分抽样人员的技术要求未达到规定要求,对检验结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合格产品的处置程序,包括通报、复检的启动和异议的处理等有待完善。
有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社会上,一些不法商人和企业钻空避检的现象,在突击检查中仍很突出。一些不法商人和企业利用消费者对市场准入制度的认知不足、了解不透彻,在获取相应的准入资格、免检资格、生产许可证后,就开始玩起猫腻,特别是有的消费者过多关注的是食品的外观和口味,忽视食品的材质和加工过程,因此,一些厂商往往不按照正规的方法和加工要求,大量生产低劣的产品,还公开贴上QS认证和免检产品标志,流入食品批发市场,严重威胁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在黄一波看来,目前,社会中存在不少规模较小的检测机构,与部分送检企业串通,降低检测标准和规范要求,甚至出具虚假报告,严重扰乱了第三方检验检测市场。此外,政府主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的标准、监管、处罚、问责等方面,基层监管力量薄弱,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有些地方设施设备比较落后。这些都与监管工作的需要不适应。可以说,食品安全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食品安全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盼仍然有很大的差距。
因此,新《办法》一方面从程序上严加规范,降低风险;另一方面,也从法律责任上强化职责,明确了检测机构和检验员均要承担检测报告的法律责任。
着力提高监管的靶向性
记者了解到,新《办法》着力提高监管的靶向性,根据工作目的和工作方式的不同,将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分为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首次明确评价性抽检是指依据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抽样检验,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并明确可以参照新《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价性抽检。
黄一波告诉记者,原《办法》针对互联网渠道销售的网络食品抽检方式、费用支付、信息采集和样品收集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新《办法》对此进行了详细界定;本次修订中明确了网络买样人员的规范操作和针对网络样品的抽样注意事项,解决了原《办法》对网络样品抽样中的具体要求不明晰的问题;新《办法》调整了申请复检时限、复检机构确定方式,明确复检备份样品移交、报告提交、结果通报等各环节工作时限。
“新《办法》依法保障食品生产经营者权益,将抽样、检验及判定依据纳入异议申请范围,针对不同的异议情形明确异议提出主体。同时,补充完善了异议提出、受理、审核、结果通报等各环节时限和程序等相关规定要求,提高了工作效率。”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周勇说。
中国工程院院士、江南大学校长陈坚认为,食品问题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性挑战。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消费大国,食品、轻工等都是事关国计民生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产业,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集中体现。因此,我国作为世界第一大食品工业国,政府除了要强化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外,还需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科学普及,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要通过推进产教融合培养高素质创新型检验检测专门人才,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重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先进技术,来改变传统生产与经营模式,走上“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特色化、品牌化”的发展之路,全面确保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性,推动食品产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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